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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程序
1、登记
①来访登记。负责接访的工作人员对按条例规定属本级按照范畴的信访事项,应按要求进行登记。
②信访登记。对上级转(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予登记。
③按法律规定,不属于信访事项提出范围的有关问题,不予受理和登记。
④对按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宣传解释后,信访人同意不再上访的,信访工作队机构可以不再进行登记。
2、告知
①对符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②对不符合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坚持要求受理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填发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通知单》。
③对一段信访事项,主体单位在告知期限内,能够妥善解决的信访事项,可不再作告知程序处理,但要按要求上级报有关材料作办结处理。
二、办理程序
1、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①起点单位办理(属地管理)。村(居)和发会、镇直各单位(中心)、企业单位等为信访事项的起点单位,应按《信访条例》和上级信访部门的业务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办结工作。
②主体单位办理。是指对信访人有直接劳动、人事、经济等涉及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主体单位应在法定期内,及时办结并按要求上报办结材料。
③主管部门办理。是指主体单位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信访人诉求涉及到主管部门参与才能得到解决的信访事项,主管部门应按上级信访部门及领导的要求认真办理。并按要求上报办结材料。
④工作专班办理,即指定受理。对重要、疑难、紧急信访事项,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授权组成专班,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办理,并按要求上报办结材料。
⑤听证办理。对重要疑难问题,有关办理机关应按鄂信文[2004]39号《湖北省信访听证试行办法》应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处理。
2、回复
①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人书面回复,并将材料上报信访部门。
②信访人应在《回告表》上访人意见栏中签明意见,并同时签署上访人姓名,群体访应有3人以上签名。
③特殊情况上访人不予签字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领导同意,上报单行材料说明情况,由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签字上报办结材料。
三、复查复核程序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