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重新登记即将展开


2008-6-19 14:49:38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8年6月16日发出通知,为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根据鄂政办发[2008]26号和鄂效办发[2008]1号文件要求,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重新登记,登记范围为全省行政执法单位按照鄂效办发[2008]1号文件进行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在岗人员。具体办法是,市、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地各县市、市州直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重新登记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省直部门负责本部门重新登记、审核和报送;国家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重新登记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县级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范围内除垂直管理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的重新登记、审核和报送。 
    通知要求,登记工作务必在8月30日前完成。重新登记的对象必须是按照鄂效办发[2008]1号文件规定考试合格的人员。考试不合格的不得重新登记。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审查,不得将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重新登记。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仅将取消执法资格,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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