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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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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育林基金 |
木竹及木炭、木竹成品和半成品、林副产品、根雕、化工、药材 |
按第一次销价12%
按第一次销价10%
按第一次销价8% |
《森林法》第8条,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110号;省林业、财政、物价局鄂林财字[1992]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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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维简费 |
木材、竹材、木炭
木竹成品、半成品 |
按第一次销价的8%
按第一次销价的6% |
林业部林函第字(1995)194号,省物价、林业、财政厅鄂价费字(1988)
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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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业保护建设费 |
木竹材、木制成品半成品 |
按销售数量每立方米5元;每百根楠竹5元;其它竹类每百根2.5元 |
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
费字(1994)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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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1.城镇郊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区、国有林地 |
1、每平方米6元 |
根据《森林法》第18条,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局、林业厅鄂价费字(1994)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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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楠竹林林地 |
2、每平方米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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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材林 |
3、 每平方米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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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疏林地 |
4每平方米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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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灌木林地 |
5、每平方米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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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成林造林地 |
6每平方米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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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调运检疫费 |
1、 木材 |
1、按货植的0.2%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21条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局鄂价
费字(1992)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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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药材 |
2按货植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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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盆景 |
3、按货植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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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竹类 |
4、按货植的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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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证件费 |
1、 材经营许可证 |
1、每证10元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
费字(1992)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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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木材加工许可证 |
2、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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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3、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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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权证 |
4、每证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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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 |
对批准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按其成交额的8% |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号(1992)72号,鄂林营字(1994)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通知对医药生产企业收购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按销货额的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降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计价费[1997]2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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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按其成交额的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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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对捕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动物及其产品 |
按其成交额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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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举办动物表演.展览 |
按其纯收入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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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生产企业 |
按销售额的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