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按照立案、调查、核审、告知、决定等步骤进行。
(一)立案
立案条件:有证据证实有违法事实或有违法嫌疑;属本办案机构管辖;应给予行政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立案步骤: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
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拟定案件调查人;县局局长(含分管副局长)或基层行政分局局长批准。
(二)调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拟定调查提纲,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依法实施检查。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实施强制措施情况;案件性质;处罚依据; 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处罚建议;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三)核审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法制机构核审:案件管辖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过罚是否相当,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经核审无异议的,由办案人员草拟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四)告知
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基层行政分局长在权限范围内,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应当以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五)行政处罚决定
各基层行政分局在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分局长审批;以县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
(六)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办案人员要及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及其种类、幅度。如因特殊情况(不可抗力、破产、自然人残废等),原处罚决定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的,办案机关应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罚款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办案机关可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公开拍卖抵缴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立卷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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