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受理对地、市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责任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2.受理对地、市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重新复核的申请。
二、办理时限:
1.火灾当事人在接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对符合重新认定条件的申请,省消防局将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
3.作出重新认定的决定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7日内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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