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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http://www.hbcy.gov.cn  2006-3-27 上午 10:22:59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一、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消防监督一般按照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程序。


    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三、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和消防监督实行三级审核管理。


    1、国家和省级建筑项目、35层(广州市、深圳市5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的建筑、地下建筑、投资额5亿以上的其他建筑项目和跨市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


    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及所属县(市、区)重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工作;

 
    3、县(市、区)消防大队(科、股)负责本地区一般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工作。

 
    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逐级请示制度和会审制度。对标准、规范不明确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带来的新总是,重大工程项目的复杂难题,要逐级请示或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论证和会审。


    五、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工程报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㈠申报立项选址方案或初步设计消防审核:


    1、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提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项目批文、规划红线图、易燃易爆工程项目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3、提交项目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图;

 
    4、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5、提交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图。

 
    ㈡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核:

 
    1、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提交建筑施工图一套(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暧通空调、防排烟、电气、工艺流程设计图和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自动报警系统等设计图);


    3、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㈢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

 
    1、领取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提交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一套;


    3、提交自动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


    4、提交《建筑工程消防产品审核报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消防产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以及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在我省销售使用的备案证书;


    ㈣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1、领取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报送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一套;


    3、装修防火材料相关证书、性能说明及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报告。

 
    六、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以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七、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对消防设施的施工进行检查,重点工程不省于二次,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查验,出具《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检查意见书》。建筑工程使用消防产品在安装前要进行检查,心要时可对主要的、大批量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八、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才能投入使用。


    ㈠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竣工后,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单位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建设单位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附消防产品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藏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


    3、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4、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本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㈡公安消防机构在按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有关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于十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㈢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复验。


    ㈣验收或审验合格,《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填写同意投入使用,建筑工程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并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九、工程竣工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县(市、区)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建筑工程可组织辖区消防中队干部参加;省、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建筑工程可组织防火、产品质量监督和战训等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重点工程应组织辖区消防中队参加。


    十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签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 限期必正期满或收到建设单位整改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在三日内安排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填写《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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