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适用本程序。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负责,建审人员协助审核检查。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酒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四、消防安全检查程序如下:
1、领取、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报送灭火、疏散预案;
4、报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报送单位员工消防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6、报送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7、在收到齐备的申报材料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之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通知申报单位领取;
8、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档案。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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