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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
1、书面申请;
2、必须由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具备举行地常住户口)持本人身份证件;
3、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的必须提交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
1、向所在地公安(县、市、区)局治安部门申请;
2、所在地公安分(县、市、区)局审核条件,发放许可决定书;
3、游行示威路线跨县市区的由窗口受理,市局审核;
4、窗口发决定书。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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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1、申请书;
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主办方举办大型活动的资质证明;
4、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5、主办方的安全承诺书,与承办方、协办方和场所提供方签订的安全协议;6、场所管理者出具同意使用场所的证明和有关部门对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7、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8、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共同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为主办方,提交联合举办协议;
9、公安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
1、向所在地公安(县、市、区)局治安部门申请;
2、所在地公安分(县、市、区)局审核条件,实地检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全许可书面决定(特殊情况可延期10天);
3、活动跨县市区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市局审核;
4、行政服务中心发放许可决定书。 |
不收费 |
20天内(特殊情况可延期1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