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各分局:
为了有效运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监控结果,切实保障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税收执法责任人的正当权益,市局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宜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逐步建立以信息化为依托的税收执法监控体系,运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控结果,切实保障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税收执法责任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过错自动化考核追究是指依托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合理设置参数,实现对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的执法行为自动监控,自动判断执法过错,并按照规定程序,生成追究结果的执法监督行为。
第三条 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凡涉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考核内容的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自动化考核追究由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其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执法过错追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遵循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追究的过错行为,是指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生成的,并按照《宜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申辩调整后的过错行为。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务执行和税收法制5大系列20类税收业务。按照系统设定的53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见附件1)。
第八条 根据“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设置原理,市局将系统的53项指标设定的100项过错行为划分为1-5级,每级过错对应相应的分值,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考核追究。一级过错每户(次)扣1分,二级过错每户(次)扣2分,三级过错每户(次)扣5分,四级过错每户(次)扣10分,五级过错每户(次)扣15分。不予考核的指标涉及的过错扣分值为0分(见附件2)。
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各分局的考核,由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产生考核结果后,按率汇总统计,计算考核得分。考核指标系数见(附件3)。
对执法人员个人的考核,由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结合人工考核产生考核结果。自动监控系统产生的考核结果采取扣分制。执法人员的月度扣分应按照在考核期内的过错行为扣分之和计算。
第十条 执法考核的追究形式分为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见附件4)。
经济惩戒指扣发奖金、津贴。行政处理指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执法人员的经济惩戒按实际扣分和单位分值计算出的金额执行,但执法人员在考核期内的最高经济惩戒额要与本单位该考核期设定的奖金、津贴相适应,具体单位分值标准各单位自行确定。各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理,在一个考核期内只能给予一种行政处理决定。
(一)月度扣分不超过10分的,只适用经济惩戒,不给予行政处理。
(二)月度扣分超过10分不超过20分的,给予经济惩戒的同时,给予批评教育。
(三)月度扣分超过20分不超过40分的,给予经济惩戒的同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月度扣分超过40分不超过60分的,给予经济惩戒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五)月度扣分超过60分的,给予经济惩戒的同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作出高于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决定。
执法人员发生的过错行为属于总局和省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中列举的,应依照《追究办法》给予行政处理,不适用本条行政处理规定。
第十二条 若执法人员在考核期内发生多项过错行为,且全部属于《追究办法》中列举的,则对该责任人的行政处理适用从高原则。
第十三条 若执法人员在考核期内发生多项过错行为,但只有部分过错行为属于《追究办法》中列举的,对该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应选择考核系统自动产生的或依《追究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的较高者。
第十四条 经济惩戒由“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各单位考核管理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生成结果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审核,层报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兑现。
第十五条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或基层分局实施。各部门或基层分局每月应按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追究结果中相关数据,对责任人实施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的应书面记载并附卷,于处理完毕次日,将书面记载和书面检查报本级执法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通报批评由政策法规部门实施。政策法规部门每月应按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追究结果中的相关数据,将达到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的情况报局长办公会,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在当月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由人事部门和法规部门负责落实。执法考核办公室每月应按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追究结果中的相关数据,将达到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人员的情况报局长办公会讨论。人事部门和法规部门应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需提交局长办公会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包括两类:一是扣分超过40分的执法人员过错情况;二是应依《追究办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执法人员过错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做出决定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员。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开始执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见附件5)。
执行结果由执法考核办公室负责督办和记载归案(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市局通过每月的执法通报对各考核单位的总体状况进行通报,各单位通过市局每月的执法通报对具体执法责任人存在的过错行为以及对过错行为进行了何种惩戒进行通报。执法人员的执法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执法考核情况报市局执法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有的时间,如遇节假日按规定时间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率参数表》
2.《过错行为扣分参数表》
3.《综合评比指标系数初始化信息》
4.《扣分分数与责任追究类型(行政处理类型)关系参数表》
5.《税务执法过错行政处理决定书》
6.《执法过错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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