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税局关于印发《全县国税系统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宜昌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及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经县局党组讨论通过,制定了《全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长阳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宜昌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及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长阳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组织领导与实施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的工作,在县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县局党组书记、局长赵芝明同志任组长,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长秦建国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监察室、办公室、人教股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监察室。
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责任考核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责任制考核的对象
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责任考核的对象。
第四条 责任制的考核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以“从严治党”的方针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局、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以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等形式,实行百分制量化指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10分)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机构、人员的情况;
2、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3、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范围和内容;
4、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以及与税收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的情况。
(二)责任内容(75分)
1、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认真履行“一岗两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3、加强对所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督导和考核。
4、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5、根据总局、省局、市局和县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结合实际,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实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
6、抓好国税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将教育纳入国税干部教育的总体规划之中,贯穿于对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的各个环节,作为党课教育、干部培训以及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
7、加强法纪教育,提高国税干部法治意识。
8、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深入剖析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深化警示教育。
9、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顶风违纪的,严肃查处。
10、加强对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住房方面违规问题的检查,对顶风违纪的,严肃查处。
11、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对顶风违纪的,严肃处理。
12、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依法依纪办案,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
13、妥善处理群众信访,避免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14、建立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15、继续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16、规范大宗物品采购。大宗物品的采购实行“采购监督制”。按照上级规定和县局《大宗物品采购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借鉴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加强监督,最大限度的节省采购支出。
17、建立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长效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建设“节约型”国税机关措施。
18、规范执法,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19、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和借占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以及到企业报销私车保险、修理和燃油费。
20、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1、严格税款入库纪律,针对违反规定批准企业缓缴税款、混淆入库级次、转引税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的管理使用、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部位,选择重点开展执法监察。
22、加强对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
23、进一步深化、完善“两权”监督制约工作。
24、加大对民主集中制、党组工作规则、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作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人事任免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和监督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
25、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26、加强对廉政谈话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7、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28、加快纪检监察人才库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
(三)责任追究(15分)
1、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以及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以及出现重大案件等实施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各项廉政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5、及时剖析和通报责任追究的案例,发挥责任追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第六条 责任考核的方式方法
责任考核采取自查、组织考核和考核评定相结合。
(一)自查。每年7月和1月,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将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向县局党组写出书面报告,并将其作为半年和全年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自查。每年12月25日前,各单位将按照县局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自我评定的有关资料,报送到县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县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县国税系统的全面考核工作。考核的方法,可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报告,采取听单位负责人汇报、实地查看资料、走访座谈群众、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评定。县局根据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及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对违反责任制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县局党组报告,县局党组作出最终评定。
第七条 责任考核的结果与评定标准
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好,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责任制考核得分90分以上,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测评票90%以上的,按优秀评定。
(二)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较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能认真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责任制考核得分60分以上,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的,按合格评定。
(三)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差,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责任制考核得分60分以下,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在有效测评票60%以下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八条 责任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实施细则;
(二)组成责任考核组;
(三)由责任考核的对象按考核内容向考核组提供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
(四)考核组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进行民主测评;
(六)组织座谈、走访、谈话,听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反映;
(七)考核组作出综合评定,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八)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意见通知考核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外,还要责令责任主体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主体评先资格。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并包庇、纵容的。
第十条 责任奖励
在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领导班子,可授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于责任单位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实施责任追究,除应当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进行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主体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任免机关办理;必要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有管理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税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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