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方针
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范围。
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城镇居民,且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保障标准的,为保障对象。其具体对象为: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保障标准的;
(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休、退休(职)人员领取离退休金、生活费或养老金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保障标准的;
(四)无业人员在获得劳动收入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保障标准的;
(五)因其他原因,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保障标准的。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
(一)配偶、父母、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二)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或在校就读的弟、妹;
(五)属于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审批和发放。
要求保障的对象,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居民委员会和群众评议确定,填写最低生活保障(未设居委会的向所在乡镇民政办)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县民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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