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 革命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调整。
2、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的抚恤补助。
3、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伤残保健金和特一等护理费的发放。
二、服务程序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调整。按个人申请—个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意见—到指定医院作伤残鉴定—评残小组审查—民政局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省民政厅审批的程序进行。 2、办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手续。按个人申请(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乡镇民政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3、伤残抚恤和定期补助金的发放。凡符合条件的革命伤残军人均可享受抚恤定补,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保健金,“三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金、抚恤定补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金、抚恤定补金有民政局审批,各乡镇民政办负责发放。
三、服务时限
各类对象报批手续,受理时限1至6个月。
四、政策依据
国务院《革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家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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