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调解程序:
发生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必须先到当地调解会要求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经当地调解会调解无效或久调不决的,当事人一方才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到调处中心要求调解处理。
(一)纠纷的受理 接到调解要求后,调处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如下的案件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2、如未经调解的,将告之当事人先到属地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当事人离去后,电话通知当地调解委员会,督促他们调处。
3、调解登记:镇调处中心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登记,这是决定受理的文字记载。
4、确定调解人,安排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通知当地调解会共同进行调解,如调解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则与该部门协商,邀请他们一齐进行调解。
(二)调解准备
1、调查纠纷情况,调解前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矛盾产生的起因、发展过程、目前的程度,证据及证据的来源。
2、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根据获得的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判明矛盾纠纷的性质,各方当事人的是非与责任。
3、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解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争执的各种可行性方法和技巧;调解中当事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化解矛盾纠纷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条款。
(三)、进行调解
1、在调解现场首先要与当事人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宽松融洽的气氛,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在稳定各方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对调解全过程进行笔录。
3、先由要求调解方进行陈述,后由对方申辨,再由调解人员向双方发问有关具体问题。
4、调解人员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指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说服其互谅互让,促使其达成和解协议。
5、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要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书必须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四)、对调解无效的,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引导矛盾双方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