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首页 政府部门 政府文件 领导讲话 政务要闻 外埠新闻 县长信箱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部门>民政局>办事程序24>正文
 
民政办办事程序
 
http://www.hbcy.gov.cn  2007-4-17 下午 05:45:39   

    一、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程序

    1、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经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定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实行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并额补助,补助费按月发放。保障经费分别由财政负责,委托信用社按月发放。

    2、办理程序

    (1) 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救济申请。

    (2) 低保对象经村委会核实,将名单张榜公布。

    (3) 镇民政办对申请复核,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程序

    1、五保户条件: 无劳动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即孤儿)。

    2、五保户供养内容: 五保就是吃、穿、住、医、葬(教),即保障其基本生活费,供给四季衣服、被褥,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有人照顾,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孤儿是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3、五保户供养的标准和经费来源: 五保户每人每月生活费供给标准不低于70元。其它费用由村、组负责。

    4、申请入五保的程序: 符合五保条件的居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审核,报镇民政办批准。

    三、婚姻登记服务

    (一)、国内结婚登记

    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

    3、再婚的还应持有效的离婚证件或法定的判决书,或者配偶的死亡证;

    4、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相片三张;

    5、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需签字及按指纹。

    (二)国内离婚登记

    1、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簿;

    2、男女双方离婚申请书;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5、男女双方单人一寸相片各一张;

    6、男女双方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国内补办夫妻关系证登记

    1、夫妻双方申请书(户口所在地加意见);

    2、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相片三张;

    3、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4、无档案可查的,要有两个以上证明人材料;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费每对9.00元;国内公民离婚手续费每对9.00元;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9.00元。

    四、救灾救济服务

    认真执行国家救灾救济工作方针,做好灾前防范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调查核产和上报灾情,及时、准确地发放救济款物,组织受灾群众进行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有效地渡过难关,不能出现非正常现象。及时发放冬令救济物资,帮助缺衣少被的困难群众渡过寒冬。

    五、优待抚恤服务

    按规定每年兑现义务兵家属、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孤家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的优待金;对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进行定期定量抚恤;对在乡孤老复员军人、有困难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伤残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六、残疾人服务程序

    1、具本镇户口且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填写残疾人状况登记表申办残疾证。对生活临时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努力改善残疾人居住生活环境。

    2、程序:由本人或家属向镇残联提出申请,再向县残联申报, 经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给予落实。

    3、残疾证办证程序 由本人或家属向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情况表,上交一寸彩色近照一张,由镇残联向县残联申报,经县残联审核批准后发放残疾证。

    七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关系,下列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弃婴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提供的证件、材料:

    (1)、医院提供无生育能力的证明;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4)、收养弃婴须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当地福利机构证明,计生部门出具证明,镇民政办出具证明;

    (5)、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须提供市级以上医疗单位或该儿童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6)、收养申请书(登记机关制发);

    (7)、被收养人体检表及二寸免冠照片三张,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8)、收养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县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八、弃婴处理程序

    对在我镇发现的弃婴,由当地的村委会的民政干部先到派出所备案,然后向镇民政办报告,并汇同民政办将弃婴送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九、退伍安置服务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做好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工作;开好欢迎会、座谈会和劳动致富经验交流会;及时做好家访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伍军人技术培训工作,积极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打印本稿 】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联系我们 在线投稿 县长信箱 广告业务 咨询投诉 客户服务
版权所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