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矿产资源开采助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积极推行“窗口”办文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有关工作要求,实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会审制度。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局领导主持,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参加会审单位:办公室、矿管股、地质环境股、规划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稽所。
二、会审范围
采矿权新立登记。
采矿权的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登记不实行会审,由分管局长审核后,报请局长签发。
三、会审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二)《行政许可法》;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五)《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七)《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四、审查重点
(一)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合法的地质报告;
(二)是否进行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三)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四)是否提交了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五)是否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是否提交了合法的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
(七)申请范围内有无矿业权设置;
(八)开采矿种、规模等是否符合县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九)是否有同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是否有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审查程序与时限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报的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登记审批资料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的要求,报县局发证的登记资料和报上级发证的资料各一式四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开办的矿山企业出具明确的意见;
(三)局办公室承办申报资料的签收登记、协调、督办及采矿权登记申报资料的退还工作。各股室应按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对采矿权登记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四)局办公室行政服务窗口人员负责受理申报资料,受理人应首先对申报资料进行检查和登记。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登记单上签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送局矿管股。
(五)矿管股、地质环境股、规划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稽所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审查完毕,并在采矿权登记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由矿管股汇总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交窗口退回给采矿权申请人。
(六)采矿权新立登记的会审,在上述业务股室会签的基础上,召开由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的会审会。会审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
(七)申报资料会签、会审通过后,由矿管股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签批后,填写划定矿区范围通知书或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办证费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给采矿权申请人或将采矿权申报资料上报。
申报资料在会审中未通过,由矿管股在申报登记单上注明原因,交窗口退回给采矿权申请人。
(八)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部、省、市限期办理的急件实行特事特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股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拿出会签意见,矿管股汇总后,报局领导签发。
六、其他规定
(一)《采矿权申请资料登记单》是申报资料受理的依据,采矿权申请登记会审按会审流程图进行。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会审制度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采矿权申请资料登记单
2、采矿权新立登记会签责任表
3、采矿权申请登记会审流程图
4、采矿权新立登记会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