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移民局信访工作程序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该向接收安置地的移民工作站(迁县外的在迁出地移民工作站)提出,由工作站进行解释或回复。 (二)向县移民局信访科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持工作站对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工作站无处理结果的应回工作站进行处理。 (三)信访科收到来信和接待来访时,应做好登记,并书面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能当面回复的,请示局领导批示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书面回复当事人。 (四)信访科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五)信访科收到来信、接待来访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登记。 2、签署拟办意见。 3、送领导阅示。 (1)收到的转办信件已签由局长阅处的送局长阅示; (2)已签署明确阅处领导的送该领导阅示,未签署明确意见的上级转办信件按管理范围分别送分管副局长阅示; (3)一般的来信来访事项,送分管副局长阅示; (4)重大、特殊的来信来访信访事项呈局主要领导阅示。 4、告知信访人。根据领导阅示意见登记阅示内容,书面回复受理与不受理: (1)对不予受理的进行书面告知或解释; (2)对受理的来信来访进行书面告知。 5、办理信访事项。 (1)转办:根据领导阅示意见,分别转送各移民工作站、相关科室进行承办; (2)协办:根据领导阅示意见与各工作站、安置科、工区科、财务科进行协办; (3)承办:根据领导阅示意见进行承办,对领导阅示直接由信访科进行办理的来信来访进行承办; (4)督办:根据领导阅示意见进行督办,对领导阅示意见为工作站、安置科、工区科、财务科承办的信访事项,督办各工作站、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5)提交办理报告,每月向局领导报告一次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附件:《县移民局信访工作程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