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示公告>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http://www.hbcy.gov.cn  2006-9-11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鄂价农工[2006]172号)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国家发改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改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公布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9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9月10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四、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有关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率不得突破75元。

    在此之前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由有关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中标以后临时零售价格,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原来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抗微生物药品

打印本稿 】  【关闭窗口

热点新闻
 
 
 
    相关信息

·县物价局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
·县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北省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补充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2006年度政府工作创新奖的通知
·长阳综合健身馆网架工程设计、制作及安装招标中标公告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建设局关于对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初设计招标的公告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华蟾素等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共青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县物价局关于调整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联系我们 在线投稿 县长信箱 广告业务 咨询投诉 客户服务
版权所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