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干部职工住公房必须服从统一安排,由党委根据合理利用公有住房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二)干部职工住公房严格按照级别、职务、资历等条件分配,同时对有特殊贡献或者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予以照顾。
(三)退休老干部愿意回家休养退出公房的,按党委讨论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费,具体标准每年由党委会研究确定。搬出后因事到机关需临时(三天以内)住宿的,由政府免费为其提供住宿。
(四)干部职工住公房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房租,房租标准按实际居住公房的使用面积和国家现行规定的价格缴纳。
(五)干部职工因工作变动从政府机关调往其他部门工作的,原则上应同时调整公有住房。
(六)机关干部职工初次搬进公有住房时,由机关保证其水电畅通,门窗齐全。居住期间各住户要自觉爱护房内公有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内主体结构。凡个人要求改善居住环境进行房内装修装饰的费用自理,退出公房时机关不补偿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