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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
 
http://www.hbcy.gov.cn  2006-8-30   

  (一)财产物资管理范围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公共设施以及办公、生活等公共用品用具。

  (二)政府机关的一切财产(含原枝柘坪乡政府和各办事处)均属国有资产,由党政办公室明确一名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责任到室到人。

  (三)严格建立财产保管责任制度。干部职工工作变动必须履行财产交接手续,由党政办公室将财产清点后,移交新责任人使用或者由办公室收回,凡财产交接不清的,一律由原责任人照价赔偿。

  (四)财产在使用、保管期间必须加强管理和保养。个人之间不得随意调换,不得占为已有。摄像机、照像机、音箱、空调、电脑等重要设备设施必须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凡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一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五)财产物资的变卖、赠与和报废,必须经机关值班领导或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其变价处理收入必须上缴机关财务室入帐。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占用、外借和处理公共财产。

  (六)加强对公用房屋、土地和公房出租的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公用房屋和土地做到四界清楚,证件合法齐全。公房出租、变卖等处理,要秉着高效利用资产的原则,公开确定价格,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严禁私自出租、转借或出售公房。政府机关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理,凡清理中发现有损失或帐实不符的,一律由责任人负责或者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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