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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凡研究与各委员及其家属、直系亲属有关的招收、录用、任免、调动、奖惩和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可主动申请回避。
7、决议的重要事项,分别由分工负责的委员具体实施,或由书记、副书记指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执行。
四、工作制度
1、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做到既有严格的明确的分工,又有同心同德的合作。
2、集体决议一经形成,分管委员须迅速准确地贯彻实施,实施过程 中如遇障碍,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应主动协助,积极配合,不得有任何推诿或违反决议的表示。
3、基层党支部日常有关党的建设等重要事宜的请示,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处理决定;分管委员接待的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尽可能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汇报或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后予以明确答复。
4、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所属粮食企业和局机关股室正副职以上的人选任免、调动、推荐、发展党员等,原则上应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赞成者不过半数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或交换意见情况后再议。必要时,可将不同意见如实向上级党委汇报,请求裁决。
5、党委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所属各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表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批判不良倾向,提出“党要管党”的要求和任务。
6、党委书记坚持每半年至少要专门听取一次(个别召集)基层党支部书记关于党的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汇报。
7、凡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各委员应随时简要报告书记,以便适时召集会议。
机关行政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各项管理,今年对历年来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补充,全套制度共分为10章53条,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学习,模范遵纪,严格执行。
第一章 学习制度
第一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技能,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
第二条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政治学习日。重点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学习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文件,学习局党委的重要决定和局内各项规章制度。其形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局统一组织集中学习。
第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经常开展与粮食业务有关的技能比赛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
第四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学习管理,分支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并认真做好会议纪录。
第五条 加强对团员、青年和非党干部的学习管理、不定期组织上党课、学规章,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六条 加强对妇女干部职工的学习管理,不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卫生保健知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加强对离退休老干部的学习管理,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促进老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第八条 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试。支持和鼓励机关干部职工进行大专函授学习。
第二章 工作例会制度
第九条 出席人员:局机关全体在岗工作人员。
第十条 会议周期:例会每月固定召开一次,时间为月末或月初。
第十一条 会议内容:
1、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分别汇报本期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报告下期工作计划及具体的工作措施。
2、向干部职工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和上级近期工作安排。
3、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粮食工作及机关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讨论。
4、对单项业务工作和中心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5、安排布置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主持人:会议由分管机关的领导主持,分管领导不在家时由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记录,以利对照检查下期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局务会议。 由分管机关的领导主持,局领导、股室负责人参加,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一至二次。主要任务是研究机关阶段性工作及其它有关工作。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工作部署。确定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掌握了解党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问题,研究促进落实决议的措施。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财务开支,财务管理等其它问题。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指定的领导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局党委会原则每月召开一次,每季度听取一次全面汇报,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意见的部署方案,议定工作中重大问题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专项任务实施方案。讨论属本级管理的党纪、政纪,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讨论审查机关工作人员及全县粮食系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和议定干部任免,奖惩、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党的生活会。党的生活会包括局党委生活会和党支部生活会。党支部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也可以党小组为单位由组长召集。党委生活会和党支部生活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内文件,传达党的决议、决定,总结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全体职工大会。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书记或分管机关的领导主持,不定期召开。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粮食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和专项工作,宣布有关决定、决议、通知,评选先进等有关事宜。
第四章 组织纪律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请销假制度。全体干部职工都要按时上下班并做好出勤记录。因病、事需要请假的。必须经股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长、局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查,假期结束后到办公室销假。
(一)局长请假按县委、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副局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请假由局长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批准,5天(含5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报局长批准。
(二)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
(三)病、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予以保证。干部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应增强紧迫感,抓紧时间,努力搞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因工作需要,确须节假日工作的应在考勤表上注明。
第二十条 实行外出报告制度。局领导外出须通知办公室。副科以上干部外出应向局长报告。股室负责人外出须报告分管领导,超过3天者须报告局长,一般干部外出超过3天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超过5天者须向局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每发生一次扣发直接责任人工资20元。
(二)未请假而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全局通报批评,按200%的比例扣发旷工期间内的工资和一切津贴。
(三)上班后仍在外吃早餐者,一经发现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其直接责任人年终不参与考核计奖。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月一通报检查情况,年终汇总一次性兑现。
第五章 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循“增收节支,勤俭办事,花小钱,办大事,保重点,共同当家理财”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财审股设专户,凡是由财政部门或其它渠道解决到位的各种经费,统一进财会专户,按用途专款专用,改革、审计监察办案暂扣款,一并交财会股专户保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紧缩开支项目,实行财务支出一支笔审批办法。除干部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例行开支,财会室严格按标准发放外,出差补助、接待费、奖金、业务费、修缮费等各项开支,都要按局制定的规定由分管机关的领导严格按程序办事,实行一支笔审批办法。各种办公用品购置、基建及维修、会议费用,一律先造预算,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实行一支笔审批办法。开支500元以内的由分管机关的局长审批,500元以上的报局长同意后审批,重大开支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开支。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严格财经纪律和手续,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开支要合情合理,发票及凭证要合规合法,有的须填写附件。出差报销单要注明起止日期,出差的具体内容。对于不符合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和有虚报冒领现象的单据不予审批和列支。各类报销单据从开据之日起到报销之日止,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超过半个月。实行当月发生开支当月结账。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正确处理财会业务,保证不出差错,做到日清月结,报表准确及时,认真为领导提供财务资料。各股室所需日常办公用品由财审股统一购置,实行领用签字制度,各股室不得自行购买。
第二十九条 机关内各种财产及贵重物品要登记造册建帐,确定专人管理。专人管理的物品,要保证工作需要,不能无偿公物私用。工作调动时需将个人保管的公物全部交出,如发现损坏和丢失的,应视其情况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财会室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局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出,全局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清洁卫生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机关干部既要作廉洁自律表率,也要将局机关建设成文明卫生的模范单位。办公室内、操场及走道楼梯要清洁卫生,做到无灰尘、无杂物、窗明几净,报刊、书籍等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 各股室每天上班前必须做好清洁卫生,局长办公室、会议室由办公室安排人打扫、整理,操场、厕所由股室每天按时打扫,每星期五下午进行机关和所辖公共区域大扫除,先室内,后室外。办公室定期抽查,对不符合要求者,要进行督办。
第三十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纸屑、纸壳、杂物、不乱倒茶水,共同保持机关环境卫生。
第七章 接待管理
第三十四条 要按照“综合管理,对口接待,坚持标准,减少陪客,制止浪费,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原则,搞好接待工作。并建立严格的招待费审批制度,填报《进餐申请单》。
第三十五条 接待范围包括:上级粮食部门来县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兄弟县、市粮食部门的客人,各乡镇专程来本部门办事的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粮食工作的领导,本系统来局办事的人员以及局领导认为需要接待的客人。
第三十六条 审批程序:省、市及兄弟粮食部门来县工作及办事的同志,各股室接到通知后,及时报分管领导,一切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联系,对口股室派人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