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局的接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接待对象
第一条 本系统的接待对象是:上级机关及本县领导;需要协调工作的本县乡镇、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外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局指导、参观学习工作的本系统客人;经县局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客人。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二条 坚持热情服务、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接待工作。
第三条 对上述客人的接待,县局原则上不负责住宿、租船、门票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财务局长批准。
第四条 对本系统客人的旅游接待,本局只接待进餐安排,其它费用一律由客人自理。
第五条 本局系统内部接待办法如下:局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一律在单位食堂就餐,基层人员到县局出差,由县局安排份饭。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六条 接待标准实行定点定额管理。
接待定点由县局办公室实行集中采价定点,原则上定点不超过3家。即本局内部接待及工作误餐点、农家饭进餐点、接待上级领导及协调工作进餐点。特殊情况需报经分管机关局长或县局局长批准。 接待进餐标准为:司级领导每桌不超过350元;处级领导不超过300元;科级领导不超过250元;旅游及一般工作人员不超过200元;县局安排基层人员份饭10元/人;以上标准均含酒水费用。若有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需报分管财务局长批准。
接待烟酒标准为:一般性工作接待及旅游接待用烟不超过10元/包,酒水一律使用本地散装酒;接待上级领导及协调工作用烟不超过20元/包,酒水一律自带。
第四章 接待管理
第七条 本局的接待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全系统的接待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机关的接待事宜。
第八条 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及直属分局的接待费由县局核定经费指标,在指标范围内自主接待。县局财务股按月实施限额管理,超支部分不予核销。
县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接待对象是与分管业务相关的单位、上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到县局办事的联系单位工作人员。
直属分局的接待对象是外县(市)局对口单位、业务对口的市局科室(分局)科长、分局局长以下人员、工作协作单位。
基层分局的接待对象是辖区乡镇领导;工作协作单位人员;检查工作及交流参观的人员。
省市局领导到基层分局检查工作,有县局领导陪同的,其接待费用由县局报销,在县局领导经费指标中扣除。
第九条 局机关的接待由机关股室、直属机构向分管县局领导进行请示,县局领导同意后安排局办公室或相关的单位进行承办,由承办单位进行现金结帐。承办单位应统一填写县局印发的《接待通知单》。《接待通知单》须将接待对象、人数、事由、标准、进餐地点、填写齐全,分管领导应签署明确的意见,承办人凭接待通知单办理接待事宜,并作为报销的要件
第十条 局机关接待审核实行分级审批核准制。一般工作人员的公务接待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安排办公室或相关单位人员陪同;科级领导的公务接待由对口业务分管领导批准,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陪同;副处级以上主要领导的公务接待由局长批准,局领导陪同。
第十一条 县局对超接待范围、超定额标准、超报销期限、超单位预算的招待费不予核销。
第十二条 各分局接待省市局领导及上级直属分局主要领导,经县局领导批准后,其接待费用在县局领导经费指标中扣除。
股室需公务接待的,由股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申报,填写接待通知单,并具体承办,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陪同。
第十三条 上述接待一律实行现金支付,杜绝签单和赊账,当月核销,逾期一律自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待超过核定接待费指标的,由单位负责,若有节余,将其节余部分,奖给单位。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接待费一律不准报销,经办人超标准接待的,超过部分由经办人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