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县局办公室负责制服的订制、领购、保管、发放、调换、报表等管理工作;县局监察室负责着装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七条 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徵、肩章、领花、胸徵。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徵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徵朝前)。
第九条 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五)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八)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十条 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一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应根据省、市工商局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徵、肩章、领花、胸徵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县局制服管理机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列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现场纠正、口头警告、责令书面检查直至通报批评处理;对违反《禁令》的,依照《违反〈禁令〉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