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辖区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促进各项监管职能到位,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作为县局派出机构的基层行政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及县局的授权,主要承担辖区市场综合监管工作。
县局直属分局根据事权界定,负责管辖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管工作,对各基层行政分局的综合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局机关各股室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综合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各基层行政分局、直属分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基层行政分局实施辖区综合监管的职责任务包括:
(一)负责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和企业年检初审工作;
(二)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及验(换)照工作(包括非煤矿山个体工商户、不上检测线营运车辆、农资代销点、经营门店出租、柜台出租的登记。上检测线营运机动车辆、水上营运船支的登记除外);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完善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负责个体工商户、企业简易档案管理;
(五)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六)监督检查辖区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七)对辖区各类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法收取、上缴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及罚没款物;
(九)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十)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十一)指导个私协会、消费者委员会基层分会工作;(十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基层行政分局应加强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农资、烟花爆竹等重要商品的监管,经常性地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重点落实商品质量“六项制度”和业主自律“五项制度”
(一)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依据市场巡查规范制定食品巡查计划,开展市场巡查和专项整治,并对巡查和专项整治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和信息录入;
2、对辖区内食品经营户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对经营户食品经营的违法违章等不良行为、被设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公示栏进行告诫公示;
3、及时制止、纠正、预警、查处经营者食品经营违法违章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店”及“示范点”活动;
5、及时调处食品消费申诉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依据市场巡查规范制定农资市场巡查计划,开展农资市场巡查和专项整治,并对市场巡查和专项整治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和信息录入;
2、对辖区内农资经营户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对经营户经营农资的违法违章行为、被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公示栏进行告诫公示;
3、及时制止、纠正、预警、查处经营者的农资经营违法违章行为;
4、开展“打假保春耕”、“打假保秋播”等“红盾护农”执法活动;
5、及时调处农民购买农资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管理,规范辖区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1、依据市场巡查规范制定烟花爆竹市场巡查计划,开展市场巡查和专项整治,并对巡查和专项整治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和信息录入;
2、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主体资格的管理,及时制止、纠正、预警、查处烟花爆竹无证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
3、配合安全、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基层行政分局应同辖区食品、农资经营大户签订监督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食品、农资经营户建立健全食品、农资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五条 基层行政分局应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及时收集整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推进行业分级和企业分类监管,促进辖区市场主体信用建设。
第六条 基层行政分局负责辖区以自己名义处罚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立案、调查、核审、应诉工作。以县局名义处罚的案件,经县局授权,负责开展调查工作。
第七条 基层行政分局辖区综合监管工作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辖区市场主体亮照率达到95%以上,个体工商户验照率达到95%以上,企业年检率达到100%;
(二)辖区经济户口静、动态信息微机录入率达到100%;
(三)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率、咨询回复率、纠纷调处率分别达到100%;
(四)对新办企业、注(吊)销、大要案的回访率达到100%;
(五)分局自办案件核审正确率达到100%;
(六)辖区食品市场、农资市场商品质量监管六项制度和行业五项自律制度的落实达到100%;
(七)罚缴分离率达到100%,收缴分离率达到80%以上;
(八)预算收入完成100%。
第八条 公平交易分局负责系统公平交易执法及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其职责任务包括:
(一)指导、协调系统公平交易执法工作;
(二)组织开展以县局名义作出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三)织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系统案件评查工作。
农资市场的商品质量抽查、送检由公平交易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任务包括:
(一)负责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协调、指导基层分会工作;
(二)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市场巡查工作;
(四)负责全县商标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应积极探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协调基层行政分局落实食品、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六项制度”和业主自律“五项制度”,指导、协调基层行政分局做好食品、农资、烟花爆竹等重点商品的监管。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检、送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登记注册分局负责全县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其职责任务包括:
(一)负责全县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县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的验(换)照工作;
(三)负责法定管辖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独立营业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房地产开发、水陆交通运输、煤炭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分类监管;
(五)组织、指导、协调各类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查处工作。
登记注册分局应认真研究拟定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分级监管及信息录入的措施、办法,指导基层行政分局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分级监管及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行政分局、直属分局实施辖区综合监管,应与本单位监管干部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县局每年年初应与各基层行政分局签订辖区综合监管责任书、与各直属分局和机关各股室签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分解落实辖区市场综合监管责任,年终依据该责任书实施奖惩。
各单位应根据本考核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所签责任书,认真开展辖区综合监管工作,接受考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在监管工作中若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县局将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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