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关管理,维护机关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文明机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和入住院内住户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和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预防为主、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县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安全管理。同时,县局在环城东路6号机关综合楼和四冲街6号宿舍楼院内分别设置门卫,负责日常安全事务。
县局将机关安全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对各单位年度综合工作考核内容。
县局办公室每年应与聘请的门卫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和奖惩办法。
第三条 门卫管理职责与要求
(一)门卫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冬季早晨6:00开门,晚上10:30关门;夏秋季早晨5:30开门,晚上11:00关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回院的一般应事前向门卫人员打招呼。
(三)严格阻止乞丐、卖艺、做生意的人或其它闲散人员进入院内,外来人员向外搬运物品必须严格查询,严防偷盗事件发生。
(四)未经允许,系统外车辆不准在院内停放。
(五)为确保住宅安全,来客留宿要在门卫登记,要自觉遵纪守法,留宿三天以上要向局办公室报告。
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要自觉服从门卫管理,禁止任何人干扰门卫工作。
因门卫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发门卫人员安全奖、一定额度工资直至解除聘用合同。若全年安全无事故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机关各股(室)、直属分局、协会和各宿舍楼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做到人走锁门、关电、关水、关气。
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如发生不利于安全的隐患,要及时向局办公室主管人员报告,主管人员要及时组织消除隐患。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票证、现金、印鉴和贵重物品的管理,若因管理不善造成失窃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150至200元岗位津贴。
第六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暂扣罚没财物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住户必须严格遵守出售公房的管理规定。凡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需动墙体结构的,必须先向县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批准后方可动工,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局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机关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安全的隐患及时处置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 各基层分局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