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系统车辆的安全运行和有序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务用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使用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本系统所有用公款购买、属单位所有的车辆。
个私协会的车辆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车辆的购买、使用、出售、报废以及驾驶人员的聘请、管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任何人不得先斩后奏和越权行事。
第三条 车辆安全管理
(一)禁止无证驾驶。
(二)禁止酒后驾驶。
(三)车辆的方向、制动、灯光有故障时,禁止上路行驶,严防机械事故的发生。
(四)对车辆做好防火、防冻、防盗、防破坏工作。
(五)突发事件和交通事故,应在事发2个小时内报告县局。
违反上述五款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单位负责人1-3个月奖金,驾驶员1-3个月安全奖。造成车辆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负主要过错责任的驾驶员应予辞退。
第四条 车辆使用管理
(一)车辆管理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出车。
(二)控制车辆行驶里程。公平交易分局、贺家坪分局、注册分局三个单位外的基层分局(所)1年内限行驶里程20000公里,超过限数需继续使用的,应书面报告县局批准。
(三)建立健全行车日志,批准人、用途、往返行驶里程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行车日志每季度上报县局办公室及监察室核查。
(四)禁止公车私用,禁止用于走亲访友、回家、上下班和游山玩水等非公务性用车。
(五)严禁非专职司机和未经批准的的人员驾驶。在特殊情况下,无专职司机,急需动用车辆的,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由本系统持证人员驾驶。
(六)遇有大型活动和专项整治工作,服从县局统一调度。
(七)车队队长随时可以检查车辆运行和管理情况,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总结和通报情况。
违反以上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50至200元经济处罚,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关项目分数。
第五条 车辆经费管理
(一)车辆经费在核定的包干经费中使用,不得赊、挪、挂帐和超标准支出。
(二)500元以下的开支由单位负责人核批,500元以上的报县局领导核准。未经批准,财务上不予核销。
(三)车辆大修,应到指定的修理厂家修理,事前须征得车队队长同意。车辆修理换件,单位负责人须严格把关,禁止使用劣质产品;所换废件原则上应予保存到当年年底,以备核查。
(四)驾驶员的工资待遇应按县局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减。
凡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财经纪律处理。
第六条 驾驶员管理
(一)临时性驾驶员的聘用、辞退,须经县局人教股和车队队长审核同意后,再办理用工及辞退手续,不得私自聘请或随意更换。
(二)临时性驾驶员应为22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有三年以上驾龄、无犯罪前科、技术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公民。
(三)驾驶员应坚守岗位,服从调度,爱惜公物,服务热情,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团结和所在单位的利益,支持单位工作,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和参加违法组织。
(四)要求专业驾驶人员自觉学习车辆修理知识,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并做到小保小修不进厂,使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关项目分数。驾驶员有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辞退;违纪或工作表现较差的,经教育不能改正的,应予辞退。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局办公室、监察室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