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诊医疗费不得借支;重大疾病住院确需借支的,应报分管财务局长或局长书面批准,并同时订出还款计划后方可借支。
第三十条 凡享受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由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不享受护理费。
第三十一条 各项支付超过结算起点的,应采取转帐支付方式。
第三十二条 各项支出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控制。做到年初有预算、每月有检查、季度有分析、年终有决算。
第六章 资 产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现金,不得超限额留存现金。
(二)加强银行存款管理,分设银行帐户。县局分别开设“待解预算收入帐户”、“预算外收入过渡户”和“支出帐户”。“待解预算收入帐户”专门用于管理应缴上级的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过渡户”用于专门管理县局应缴上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帐户”专门用于管理财政和上级局拨入的各项资金的支出等。基层分局只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直属分局不开设银行帐户。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
(三)有价证券应视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能以实际支出数作报销。
(四)库存材料按实标耗用数列支。
各单位应妥善管理流动资产,保证帐实相符。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流动资产短缺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指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起点,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二) 固定资产由县局财务股统一建帐、核算。资产管理 部门(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终应全面进行清查盘点。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先报请上级立项批准并纳入预算后,方可购置。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调拨和报废处理,应按审批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局和上级局决定和批准,分局无权自行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收入,由县局统一开票入账。
(六)固定资产在有效使用期内出现盘亏、毁损情况应查明原因、划清责任,经查实属个人责任的,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罚没财物的扣留、变价、销毁等,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压价自用和变相私分。
第七章 会 计 核 算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八条 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期相一致。
第四十条 各分局实行报账制管理,建立备查账簿。在当月15-18日间向县局报送各类会计凭证及财务报告,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缴各种应缴收入,按规定结报和核销各种票证。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离职或工作调动,按《会计工作基础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交接。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和调动。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具体要求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会 计 监 督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按《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对本单位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和补充完整;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予办理,并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情况,请求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和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
第九章 财 务 考 核
第四十五条 县局制定财务目标考核制度,实行责任考核。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联系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县局财务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分解落实财务目标考核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局按期考核预算目标执行情况,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不能按期完成预算目标进度的,核减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第四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先,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不得评优。
对在执行预算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局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 4月21日县局印发的《长阳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