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局系统的物业管理,为干部职工创造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维护良好的单位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条 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办公场所、宿舍楼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单位负责,纳入文明创建的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入住本局系统各宿舍楼住户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单位管理,讲究卫生,爱护环境。
第二条 各单位应在办公场所和宿舍院内显著位置明确告示并监督落实“六不”规定,即:不在公共区域乱堆杂物,不在机关和宿舍院内乱停乱放车辆,不在墙壁上乱涂乱贴,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蒂、瓜果和纸屑,不乱倒污水和垃圾。
第三条 严禁在办公场所和宿舍楼内私自搭棚和散养家禽家畜。
第四条 各宿舍楼的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堆积,定时清运。严禁向室内下水道倾倒不易腐化的垃圾堵塞管道。公用梯间由各住户共同打扫,要经常保持梯间清洁卫生。
第五条 县局机关办公楼院内划线指定车辆停放区域。自行车、摩托车、小汽车必须在规定的地方停放,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院内。对乱停乱放的由门卫予以制止。
第六条 各单位对办公室内的卫生各自包干负责。室内柜、桌、椅等物件摆放整齐,办公设施、地面和墙面保持干净卫生。
第七条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按划分区域做到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考核奖惩落实。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设施、包绿化)责任。
第八条 加强庭院绿化工作。办公场所的绿化工作由各单位统一负责,定人定责进行管理。适时更新和增添绿化措施。鼓励各宿舍楼住户养殖一定数量的花草,共同美化居住环境。
第九条 县局机关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清洁卫生大扫除,并认真开展检查评比,通报检查评比结果,对责任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灭鼠除害,遵从统一部署。
第二章 门卫值班管理
第十一条 县局机关办公楼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夜间由门卫巡查。四冲湾宿舍楼由县局聘请门卫负责日常保洁和安全保卫工作。门卫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县局办公室以及相关领导,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的“三防”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对外来逗留陌生人员盘查和登记工作,严禁小商小贩进入院内叫买叫卖或推销商品。未经住户允许,不准收购垃圾的商贩随意出入。
第十三条 门卫值班要认真负责,对本单位、外来办事的车辆进行统一指挥、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靠。夜间与本局无关的车辆禁止入内,并搞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局机关在非工作时间里关闭大门。门卫坚持每天对办公楼进行检查,督促各办公室锁好门窗,关好水电。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水电由县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基层单位水电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公用水电的设施维护和费用由单位负责;住户水电的设施维护和费用由各住户负责,单位负责各住户水电接通。
第十六条 厉行节约用水用电。公共场所的管线、水龙头、水阀、照明灯等公用设施,每个干部职工负有管护责任。严防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生。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组织修理更换。
单位工作用电和住户生活用电严格分离。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分局空调用电单独安装电表,实行限额用电。
第十七条 各住户应妥善安装和保管水表电表,不得自行拆卸。同时,积极配合单位定时读数抄表。
机关住户水电费用由县局办公室管理员按月抄表计数,财务股从工资中统一扣结。工资关系不在本局的,由住户直接到县局财务股交纳。各基层单位住户水电费由各单位确定专人抄表计数,单位财务统一扣结。任何用户(包括出租户)都不得拖欠或拒交水电费。
第十八条 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门店和房屋出租出售的,在现行水电管理方式尚未改变之前,其水电费用由县局办公室和各有关单位代为抄表读数,收取水电费用。
县局办公室应积极推进水电管理方式变革,实行用户直接向水电管理单位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严禁窃水窃电。凡发现窃水窃电行为的,予以严肃通报批评,并处以当月机关或各单位住户平均用水用电费用三倍的处罚;若损坏水电设施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 房屋维修
第二十条 县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房屋维修,由县局统一负责,归口县局办公室管理。
已按国家政策购买了的房屋维修按相关房改政策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确需房屋维修的,必须先向县局书面报告。经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维修必须按照县局批准的方案和预算执行。事先必须考察维修单位资质条件和主体资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把维修质量关。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房屋维修和房屋维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方案、突破预算或者失职渎职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责任。
第五章 公房出租出售
第二十四条 公房出租出售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而为。基层行政分局受县局委托,可以代为办理有关公房出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房出租应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时足额收取房屋租赁费。公房出售必须经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需报上级局批准的,必须事先报请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干部职工个人将公有房屋出租出售。凡发现违规出租出售公有房屋的,责令恢复原状,收缴违规所得,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干部职工经批准使用公有房屋的,按相关政策交纳房屋租赁费。严禁擅自占用公有房屋或多占公有房屋。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县局办公室按照提供劳务管理、共同分担费用的原则,对机关各宿舍楼住户和代管的出租出售门店每月收取适当物业管理费。
所收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清运垃圾工具车的购置、公用设施的维护、聘用的水电管理人员和门卫值班人员的工资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费标准暂定每户每月8元,由各住户和租售门店业主在交纳当月水电费时一并交纳。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