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发全局系统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营造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和比成绩、比奉献、比作风的良好工作氛围,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先表彰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归口人事教育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县工商局对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条 全局系统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局内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先资格:
(一)全年上班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累计超过三次的;
(二)因旷工、违法违纪等受到县局及以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三)不胜任本职工作,完不成所分配工作任务的;
(四)在工作学习或生活中不严以律己,影响单位形象和部门声誉的。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受表彰,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受省、市局单项业务性工作表彰的,由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
(二)受各级党委、政府或省、市局及其同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由人事教育股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上报。
(三)受县局表彰的由各单位评比推荐,人事教育股综合后报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四)受其他部门上报表彰的,由局人事教育股或办公室向局领导通报。
第六条 对不坚持按上述程序办理而违反规定上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受县局以上表彰的,写入工商行政管理大事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