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系统临时用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工商人函[2002]32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县局聘用的、不占行政事业编制、不纳入省财政经费预算管理、从事临时辅助性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本局系统汽车驾驶、计算机操作(网络管理)、内勤事务及档案管理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可聘用临时工承担。
第三条 本局系统临时用工人员根据需要,从严控制。
今后编制管理人员配置到位后,逐步缩减临时用工规模直至取消临时用工。
第四条 聘用临时工的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年满18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
(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与拟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或业务技能;
(五)在同等条件下,系统内干部子职工子女优先考虑。
第五条 聘用临时工程序
(一)拟聘用单位书面报告;
(二)被聘人员求职申请;
(三)被聘用人员填写《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县局人事教育股组织考察、考试;
(五)县局人事教育股对考察、考试合格人员填写《临时用工审批表》,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六条 被聘用人员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求职申请;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职业资格或技能证明复印件;
(五)《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
(六)考试成绩。
第七条 经批准上岗的受聘人员由县局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用工协议,由人才交流中心委派到我局上岗。协议应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待遇、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临时工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团、党组织活动;
(二)法定节、假日休假;
(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四)参加 “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团员” 评选及县局目标考核中的单项业务奖励和表彰;
(五)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其他待遇。
第九条 临时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劳动纪律、财经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服从单位领导和工作安排;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被管理者通风报信或说情;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五)自觉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六)自觉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为一个月。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到期自动终止。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订劳动合同,县局人事教育股根据所在单位的续聘要求组织考察,经考察合格后,方可续签。劳动合同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
第十一条 工资待遇
(一)基础工资
1、基本工资:10年以下300元,10-14年350元,15-19年400元,20年以上450元;
2、工龄工资:每一工作年度5元。
(二)补助工资
1、下乡补助50元;
2、门诊医疗50元。
该补助工资的发放按县局与县个私协会的联系办理。
(三)奖励工资:
1、安全奖:从事汽车驾驶、安全保卫和危险作业的岗位,若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则每月发给安全奖50元,按相关考核制度年终统一发给。
2、绩效奖:根据所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考核情况或视其完成工作的状况和成果于年终时一次性发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参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当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向保险机构集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缴费比例分月从其工资中扣除,集中向保险机构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7%,如遇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比例缴纳。
(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三)其它险种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辞职、辞退
(一)辞职
临时工自愿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县局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县局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辞退
临时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程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5、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或截留公款的;
6、泄漏工作机密的,或为管理对象通风报信、说情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严重违法违纪的。
第十四条 劳动关系的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其它政策性规定。
第十五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二)临时工自愿辞职的不享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临时工的基本情况,求职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职业资格或技能证明复印件,《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考试成绩,年度考核情况,劳动合同,入党、团志愿书,奖励、处分等资料归入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县个私协会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