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县工商系统福利事业的管理,保障干部职工正当福利待遇的落实,促进工商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职工(包括离、退(职)休人员,以下同)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使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发生意外伤亡或病故的,行政单位及工会等组织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给予关心,由工会牵头组织探望和慰问。
二、干部职工生病后应当及时就医治疗,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核销医药费。所在单位及工会等组织应当给予关心,并由工会牵头,组织探望和慰问。
三、干部职工生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外出检查和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经医疗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转院。
四、干部职工住院享有医院护理的权利,由其家属及子女负责护理或照顾,单位不安排护理人员和支付护理费用。但下列对象除外:
1、因公负伤,生活不能自理的;
2、无配偶、子女的孤、寡、鳏老人。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单位安排专人护理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五、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干部职工依法享受休假的权利,工会可视情况安排和组织适当的集体活动,以丰富干部职工节日生活,增强干部职工集体主义精神。民族传统节日(如中秋节、春节等),由工会牵头组织慰问。
六、在职干部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待遇。
1、探亲假。在职干部职工与配偶分居,又不能在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由单位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与父、母亲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每四年由单位给予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年休假。在职干部职工连续工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可休假5天;工龄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可休假10天;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可休假14天。
探亲假、年休假在规定的年度内,根据所在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县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休假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原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往返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据实核销。
七、在职干部职工因病需要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疗机构证明,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局人事教育股备案。未经准假而自行休假的,以旷工论处。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人险[1998]10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70%,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80%,满2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90%。
连续病休满6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工龄。
干部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福利待遇。
八、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系统内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或每年一次性发给6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干部职工因故死亡,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实行丧事从简、丧葬费包干制度。具体办法为: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5000元包干使用。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作、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或依民族习俗土葬,购买棺材、葬地等殡葬开支。
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户籍属龙舟坪城区规划区内的干部职工在本地死亡的,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长政发[2004]6号)的规定,入公墓安葬。
十、干部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市人事局宜市人[1998]163号《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残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工伤认定,并按程序组织劳动鉴定、评定伤残等级,落实工伤残待遇。
因公伤残待遇包括医疗待遇、护理待遇、工资福利待遇和伤残抚恤等。
十一、本规定由县局人事教育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