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法制局网站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摘录其中一些解答,供各位同仁在执法中参考适用: 1、<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矛盾的规定.42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第六十八条“利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答: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法条59条按部编写的《释义》应为典当业与废旧金属收购业适用,而60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明知赃物而窝藏、转移与代为销售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人为修理自行车的,他收购了8台别人偷来的自行车(明知),如果按60条没有收购这一规定,那么应如何处理呢,恳请予以回答。 答: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收购赃物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杨某于06年6月1日无证运输爆竹三纸箱到我县被查获。能否根据《治安处罚法》拘留,同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如不行,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 4、作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后,是否由当事人按行政处罚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拒绝交纳的如何处理?先期扣押的现金如赌资作出收缴的决定后,如何处理?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收缴物品清单还是由银行出具收据? 答: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现金,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收取并上缴国库。先期扣押的赌资在作出收缴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收缴或者追缴现金由公安机关向被收缴、追缴人出具收缴、追缴清单。法律、法规虽未要求当事人向银行交纳被收缴或者追缴的现金,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委托银行代收,这样银行也应出具收据。委托银行代收的,一定要考虑收缴、追缴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 5、一、在建筑工地搞装璜或干活的钢筋工等人,将工作中使用的材料,如铝材、钢材、管材等偷拿出去作为废旧金属卖,价值有几百元,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我们认为是盗窃,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但一部分人认为符合职务侵占,处罚无法律依据,不知哪一种说法对? 答: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工作中所使用的本单位的材料偷拿出去卖掉,性质属于职务侵占,不构成犯罪的,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6、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变造证明文件进行处罚? 答: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予以处罚。 7、盗窃案件中,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情形的,可否单处罚款? 答:对实施盗窃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单处罚款。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是否属强制措施?是否应该审批?批准的权限在哪一级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证据是否受时限限制? 答: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不属于强制措施,不需要审批。“登记”没有时限规定,这一点与“先行登记保存”不同。 9、<<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应由哪个部门处罚?是公安机关还是文化部门? 答: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 10、请问:学校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当着学校女生的面暴露生殖器或手淫,是否属于猥亵。我认为非开放式的学校不属于公共场所,暴露生殖器或手淫虽然没有和女生有身体接触,但也属于满足变态精神刺激的猥亵行为,对吗? 答:学校内师生共同活动的场所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公共场所。对本案,可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定性处罚。 11、对网吧实施处罚,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但营业执照上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已私下将网吧转让他人,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告知时应告知原法定代表人还是受让人? 答:对单位进行处罚前告知,依法应当告知其单位,具体告知时不是必须告知法定代表人,也可告知该单位的其他有关主管人员。 1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我的问题是,在采取保护性措施前是否要对醉酒的人进行鉴定,以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在执法实践中判定醉酒的人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要先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才能采取保护性措施,那么,我们在现场处置时,遇到醉酒的人抗拒执法,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答:对醉酒人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应根据其具体行为表现进行判断。如果判定其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可以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不需要先行鉴定。醉酒人抗拒执法的,公安民警可使用警绳、约束带等进行约束。 18、在自己所有的门市或店铺里卖管制刀具,可以作携带处理吗?常用的长30至40厘米的单刃西瓜刀,属于管制刀具吗? 答:对同时查到非法携带行为的,可以作非法携带处理。如属超范围经营,则应由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是否管制刀具,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进行认定。常用的西瓜刀不应认定为管制刀具。 19、目前很多地方的各级党委正在换届选举,党委的选举是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而不是按法律进行的选举。假如某人在党代会选举时进入会场撕毁代表手中的选票、踢鄱票箱等行为,我想是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对其处罚。因为前提不是“依法”进行的选举。这个问题不知对否。。还有那该怎么处罚他了? 答:不能以破坏选举秩序处罚,但可以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给予处罚。 20、请问对于一种行为违反两个法条规定的,是否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如结伙殴打证人的行为,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还是按第43条第2款第1项给予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殴打证人的处罚规定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结伙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都是关于殴打他人的特别规定。在两项特别规定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因此,这种情况应当适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21、请问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是否必须立即送所执行?有正当理由的可否不立即执行?不立即执行的期限如何掌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能否做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是否必须要求复议机关受理被执行人的复议后才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答:宣告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宜立即执行,可以暂缓执行。不立即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应当马上执行。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依法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不必等到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后再决定暂缓执行。 22、甲系一建筑工程包工头,为了拉拢同工程监理乙的关系,一日在请乙吃喝后,告诉乙我们去消遣消遣吧,乙表示同意。甲就将乙带到一美容美发店,乙正在嫖*时被当场查获。经调查,甲称消遣的意思就是带乙去嫖*,并且在乙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前,甲和店老板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商定嫖资为60元并由甲直接付给了店老板。乙也承认甲所说的消遣的意思就是嫖*,并且明白是甲请客。问对甲能否处罚?怎么处罚? 答:对甲应当以介绍卖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甲虽未直接为卖淫女介绍卖淫,但通过店老板间接为卖淫女卖淫实施了介绍行为。 23、贵局对如何理解“初次”的回答是第一次被查处,而非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请问:第一次被查处是否包括公安机关已经受案调查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到案,待处理的? 调解处理的,是否属于被查处? 答:在本次违反治安管理之前,如果有被公安机关受案调查且已查证认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已经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均不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24、我市部分娱乐场所内时常发生打架斗殴、卖淫嫖*等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发现这些娱乐场所系无证经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但是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取缔时,能否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若不能,如何具体操作执行.请法制局领导予以答复.谢谢. 答:公安机关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取缔时,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对于公安机关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取缔的,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对取缔的执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25、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的规定,请予明确: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进行罚款?我们认为应当有权,否则与第3条规定冲突,且14条规定的行为,基本属于公安机关主管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将42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主体理解为“原发证机关”,一方面与法条第3条的规定冲突,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实际上无法操作。 答: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6、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动车修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不按规定登记送修车辆的行为,能否按照《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对此《办法》规定的处罚能否按照简易程序处罚? 答: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是,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动车修理企业或个人不按规定登记车辆号牌、车型等情况的行为,则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的规定,以“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办理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27、仿真枪的完整概念?在办理案件时是否要进行鉴定,到何部门鉴定? 答:《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0号)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二、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查处的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