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城镇居民家庭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救助对象,经审核批准按差额发放低保金,并实行动态管理,解答有关疑难问题。
2、对农村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助。
3、在出现严重灾情时,县、乡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3小时内赶赴灾区查灾、核灾,上报灾情,并对灾民及时提供衣、食、宿基本生存条件,有计划地帮助、指导和组织灾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4、按照国家和政府的规定,及时发放各种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督办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兑现,按时发放“三属”对象和在乡复员军人的抚恤金、定期补助。
5、认真办理民间组织、专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颁发或补发证书,办理民间组织年检,指导民间组织开展活动。
6、为社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优抚、救济对象提供便利服务。
7、执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为婚姻当事人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只要材料齐全,双方声明同意,县婚姻登记处当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证书。同时,认真受理群众有关婚姻登记咨询、举报、投诉。收费标准:结婚证、离婚证工本费每对各为9元。
8、热情为丧主或单位提供丧葬服务,县殡仪馆为全县承办接尸、冷藏、整容、告别、安葬等系列服务,并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费,坚决杜绝索、拿、卡、要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9、指导各乡镇加强农村福利院管理,提高供养质量和水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稳定在85%以上。
10、认真抓好基层政权建设,指导、检查、督办村(居)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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