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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http://www.hbcy.gov.cn  2007-4-9 上午 10:42:51   

(一)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使之更好地为日常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管理者负责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潮、防高温等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按照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卷保管的办法,保持案卷的整洁。

    第五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做到“四不准”,即,不准外借、不准私自带回家、不准损坏、不准丢失。

    第六条 政务公开档案要及时、准确地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清楚、合理、目录齐全、书写工整,封面书写美观。

    第七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者为查阅者提供档案资料,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不得有涂改勾划、拆散、折叠等损坏行为。

    第八条 查阅者履行借阅手续,按时归还。

(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良好的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第二条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即由局纪委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2、外部监督。即由局聘请行风政风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第三条 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经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条 设立行风政风征求意见卡。向前来办事的人员分发征求意见卡,虚心接受外界的监督。

    第五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举报邮箱。

    1、举报电话为07175322569。举报邮箱为:cymzpzk@126.com。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整理后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进行妥善处理。

    2、举报箱设在办公楼一楼,定期由专人开启。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县民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局纪委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全县民政系统各级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 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全县民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特制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制度。 

    主动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要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形式:公开栏、长阳政务网、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档案室以及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 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公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五)预先审查和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特建立政务公开预先审查和预公开制度。

    第二条:预先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拟公开的内容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

    第三条:参加预先审查的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涉及公开事项的业务股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预先审查的程序:会议确定主持人;由拟公开事项的部门负责人向参加审查的人员报告具体公开事项,并说明公开的理由或政策依据;参审人员发表意见;集体表决同意并进行修改完善。对不能公开的内容要说明理由。

    第五条:预公开是指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拟公开的方案公布,在充分征求意见并进行调整和修改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六条:经过预先审查和预公开程序后,将内容、范围、形式、程序、时限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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