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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http://www.hbcy.gov.cn  2007-2-5 上午 09:57:59    

    一、 本台广告部门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接并办理一切广告宣传业务。

    二、本台广告宣传业务范围包括:商品广告、点歌、点剧、游动字幕、整版字幕、实况录像以及刻录光碟。

    三、接收广告宣传业务,必须验证对方的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经营性广告必须查验营业执照;获奖产品广告要验证相应获奖证书、证物;招生、就业、药品及行医广告,必须按相关规定,验证经教育、劳动、卫生、药品主管部门核发的的有效批件。对广大观众负责,尽最大限度可能,确保广告的真实性。

    四、对所有广告客户,务必做到接待热情,解释耐心,服务周到;对所接收的业务,做到及时登记、及时拍摄、及时制作、按时播出。

    五、广告宣传业务的播出,要按照登记、签定合同、交纳广告费、摄制、填写详细广告播出通知单、局分管领导审签、最后播出的管理流程,规范运作,做到手续不减,程序不乱,管理有序。

    六、严格把关广告宣传业务的免减费手续。广告宣传业务按照分段标价,按时收费,先缴后摄,先审后播的原则办事,除县委、政府指令性需要播发的涉及抢险救灾等政令性质的字幕外,一般不减免费用,若因特殊情况需减免费用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再按程序运作。

    七、严肃广告合同,凡签定并缴费的广告合同,必须严守合同,做到按时开播,按约播足;同时也必须做到按时停播,续费再播。

    八、广告人员要维护单位利益,廉洁从业,奉公守法,对违规作业,从中谋取私利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违规收入无条件地全部缴归台财务室。

    (二)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三)取消增发的奖金(即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四)写出书面检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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