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机关应尽量减少发文,上级已发文有明确要求且无其它特别事项的,可直接下发不再转发。确需发文的,有关股室拟稿后应先交办公室审稿,然后送领导签发、编号,按统一规范制作。
2、凡本机关所收公文,均应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阅示,相关部门阅办,无论是阅件还是办件,阅文者均应用钢笔签名,办件应将办理结果注明。
3、阅文应速阅速退,防止积压、横传贻误工作或造成文件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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