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机关因工作接待用餐应坚持热情、节俭的原则,实行定点接待、控制标准、现金结算的管理办法。
2、计财股会同办公室选择适当数量餐馆酒店,签定服务合同,明确现金结算、打折标准,委托保管酒水,并做好记录和签字,以及终止合同的条件。定点餐馆酒店应在局机关内公告。
3、公务接待应由有关股室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同意。
(1)在定点餐馆酒店用膳;
(2)公务接待费中不得使用香烟、白酒;
(3)凡单桌饭菜超过150元的必须经主管领导会签;
(4)接待人员必须现金结算,按协议打折,将发票及菜单一同报值班领导审签。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值班领导不得签批,财会室不得核销。
特殊情况在其它餐馆进餐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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