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给予批评和组织处理,领导班子当年目标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领导干部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戒免谈话,取消个人年度评先资格。 3、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构成违纪的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并追究纪律责任。
4、由于工作不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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