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长卫发〔2007〕31号
局机关各股室、县乡(镇)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及《全县卫生系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长卫发〔2004〕7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制度 信访工作由卫生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总责。具体接访工作由办公室、人事监察股、医政股、防保股、计财股及县乡镇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接访内容为来人、来信、来电等。接访要求:能当场解决的,当场受理解决;不能当场受理解决的,登记备案,列入受理转办事项,尽快移交相关科室办理,同时,发放《信访工作办理回访登记表》,要求在承办时限内办结。 办公室负责上级部门转交、转办的来访来信件;人事监察股负责处理人事、工资福利待遇、职称、纪检监察等方面的信访和来访接待;医政股负责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争议等问题;防保股负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方面的问题;计财股负责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涉及反映合作医疗管理、卫生监督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分别转县合管办、县卫生监督中心负责调查处理。按领导批示转相关单位处理的由相关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按照规定要求,各单位各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接办受理的信访事项做好登记,妥善处理。对受理后移交到其他相关科室承办的信访件,要纳入跟踪督办程序,限期办理。对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科室的,各科室间要主动衔接协调,做到不推诿、不漏管。
二、登记制度 信访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 (一)对收到的信访件统一由局办公室登记,属于受理范围的,登记送有关领导阅签后分相关股室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记录,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接待来访人员,由办公室问明原由后负责联系相关领导或者股室具体接待。 (三)来访电话反映情况的,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或者转相关股室接待直接处理,重要事项需要登记转办处理的,按要求进行登记后按程序办理。 (三)上级部门转交、转办的来访来信件,由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并送领导阅签按程序转办。
三、回复制度 按照“有来访、有办理、有结果、有反馈”的原则要求和程序落实制度。对来信来访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已有明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按科室职能、业务范围交具体经办科室答复;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要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弄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领导阅签并进行处理,然后回复本人;对政策不明、有普遍性、有代表性、反复多次上访的问题,上报分管领导批阅后处理。对县长信箱转办的信访件要给予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及时批示,相关部门和科室要及时组织调查、协调、处理,由局办公室统一做好网上回复,并报县政府督查室。
四、转办交办制度 各科室受理后难以解决或处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业务相关、归口负责的原则处理。 (一)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和领导阅批的信访件,要做好转办、交办交接手续,严防信访件失控造成工作失误。 (二)来信等信访材料,根据信访内容,需要由相关科室专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信访件,由办公室交分管局领导审阅并批示后交相关科室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办结。 (三)集体上访的,办公室要迅速通知相关负责人即时赶到现场处理(在本办公楼内的5分钟内到达现场,市内30分钟赶到现场),并及时上报局领导。
五、领导阅信、信访接待日、下访和包案制度 实行局领导阅信、信访接待日、下访和包案制度。一般信访件由局办登记后按工作职责分工送分管领导阅批;重大问题信访件、老信访件、集体信访件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阅批或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批示;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四为领导信访接待日,局领导轮流安排,提前在局办公楼公示栏告知;对重大信访件、老信访件、集体信访件实行领导下访和包案制度,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负责。局主要领导每年要听取或研究信访工作4次以上。
六、督办、查办制度 信访材料由办公室移交相关单位、科室、人员之后,承办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落实,向来访人员反馈并征求处理意见后,并将办理落实书面情况连同转办资料原件交回办公室。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提前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信访人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各科室接访件由各科室派专人负责督办、查办、记录。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予以抽查。 以下情况,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予以督办、查办: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件的; (二)对承办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 (三)不按要求向来访人员反馈办理情况的; (四)不能在时限内办结,又不向办公室办理延期的; (五)来访人对承办人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 (六)不按上级要求督办、查办的。
七、信访受理和办理时限要求 局办公室和相应股室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应该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不详的除外)。信访事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八、回访制度 按照领导批示,要求进行回访的,在问题妥善处理后,各承办科室经办人要向信访人或单位发出《信访工作办理回访登记表》,说明情况,表示感谢。
九、结案和归档制度 各单位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信访事项的审查结案和归档整理。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后统一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