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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http://www.hbcy.gov.cn  2007-5-14 下午 05:00:04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定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局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股承办。

    (四)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其法定职责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所规定的职责履行。

    (五)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向受委托的机关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受委托机关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执法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执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件。

    (七)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其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都负有宣传的职责,并定期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八)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将法定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九)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理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十)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理案件,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离。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应经过县法制办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或做出征收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决定后30日内,应向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十二)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将罚款和征收决定与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行政处罚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应依法受理、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对其复议活动的监督。

    (十四)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回访当事人。

    (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六)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明确执法职责。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七)人口与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

    (十八)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对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审核,对违反规定,乱发《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的单位和个人,拟定处理意见;

    2、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其他处罚(处理)的当事人拟定征收社会费、处罚(处理)的意见;

    3、对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十九)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发展规划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人口计划完成、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意见的拟定;

    2、调查基层在人口统计方面统计不实、弄虚作假等案件并拟定处理意见。

    (二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计划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缴情况的检查、监督;

    2、拟定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十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

    2、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二十二)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科学技术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和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

    2、负责组织残疾儿医学鉴定;

    3、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拟定处理决定;

    4、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受理、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协调赔偿事宜;

    5、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二十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2、应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3、应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的而未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的;

    4、应举行听证,当事人又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以移交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二十四)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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