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其内设机构及下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每年都应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4、规章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5、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6、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7、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8、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五)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1、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2、听取群众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评议意见;
3、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
4、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评议意见;
5、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评议意见;
6、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自查自评的结果报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7、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8、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每1-2年表彰、奖励一批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