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首页 政府部门 政府文件 领导讲话 政务要闻 外埠新闻 县长信箱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部门>计生局>规章制度29>正文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
 
http://www.hbcy.gov.cn  2007-5-14 下午 05:04:33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四)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作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答复。

    (九)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讨,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4、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事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打印本稿 】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联系我们 在线投稿 县长信箱 广告业务 咨询投诉 客户服务
版权所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