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必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公示:
1、报刊、杂志、宣传品;
2、政务公开栏、各类会议;
3、公开场所或办事大厅、办事机构;
4、广播电视、公共网站。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
2、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法定职责;
3、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5、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6、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内容及有关办事程序;
7、办理相关证件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时现;
8、办理结果。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还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