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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http://www.hbcy.gov.cn  2007-5-14 下午 05:07:15   

    (一)县、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必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公示:

    1、报刊、杂志、宣传品;

    2、政务公开栏、各类会议;

    3、公开场所或办事大厅、办事机构;

    4、广播电视、公共网站。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

    2、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法定职责;

    3、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5、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6、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内容及有关办事程序;

    7、办理相关证件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时现;

    8、办理结果。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还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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