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在县域内拥有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是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权。
三、药品、医疗器械执法人员是依法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公开处罚程序、许可程序、许可事项、许可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让当事人亨有知情权,能充分了解、知晓有关问题的详细情况。
五、药品、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做到文明执法;必须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和内容、处罚的理由和事实证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时限要求;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果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七、对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县药监局应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并认真做好记录、笔录,由被检查单位或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八、案件检查终结,机关负责人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实行处罚决定与收缴分离。
九、进行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检查,应告知当事人要检查的范围和事项。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请求,要求了解有关情况时,执法人员有义务给予答复或查阅。
十一、行政执法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隐瞒、夸大或情绪化,做出任何行政行为都需有理有据有节。
十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虚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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