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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管理制度
 
http://www.hbcy.gov.cn  2006-3-20 下午 01:37:35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案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种案件信息都应交送市场监督股负责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按案件处理程序及时办理。

 
    三、各种案件应严格处罚程序,做到法律明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四、案件处理应民主、公正、公平、公开,要认真做好合议、讨论工作。


    五、案件讨论分万元以上重大案件和万元以下一般案件两个小组。


    六、5万元以上特大案件、致死致伤致残的假劣药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


    七、案件处理要讲求效率,一般情况下应在三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八、市场监督股应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九、案件处理各环节都应严格遵守各种时限规定。(详细时限规定见附页)。


    十、当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核备案。


    十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于1000元以上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于3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有违法所得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均应适用于听证程序。

         
    附 页(行政执法环节各种时限):


    二日: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二日内(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上缴单位。单位应在二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

 
    三日: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听证决定。


    五日:已确认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应紧急控制并在5日内组织鉴定。


    七日:符合条件的案件受理后应在7日内立案;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报机关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封存扣押的物品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十日:上级行政机关接到管辖争议或者移送管辖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管辖决定。


    十五日:当事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封存扣押物品需检验的应在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紧急控制的不良反应药品应自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0日:公告送达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个月:当事人应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年: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购进票据和记录、销售记录以及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记录应保存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药品零售企业的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二年: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一般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生产企业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二年。
    三年:经营企业退货记录应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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