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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行:《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涉盐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罚缴分离或者当场收缴的方式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举报,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举报,原则上应当自理之日起60日内查清案情。
2、当事人在有效期内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或同级政府受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第十一条 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以保证公示内容的正确实施。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全体盐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监督、举报、控告。
第十三条 盐务管理局对进行举报、控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长阳县盐务管理局办公地址;龙舟坪环城东路6号。举报、控告电话:5322164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