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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

 
http://www.hbcy.gov.cn  2007-3-5 上午 08:56:36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盐业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在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过程中产生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类文件、图表、证照、照片,包括申请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中介机构对该项目的评估材料、检测检验材料,承办机构现场调查材料、听证材料,审查上报材料的审核意见,行政许可决定,证照发放登记材料等,均属归档范围。其中不予许可决定的事项,机关档案机构只存申请表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材料。

    第三条  行政许可材料实行承办机构整理归档责任制,即承办机构负责所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应明确一名人员具体做好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装盒及移交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真实,字迹材料符合耐久保存要求,应使用墨笔、碳素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和复写纸。

    第六条  机关档案机构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并对行政许可档案进行接收、分类、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根据承办机构职责范围及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本机关档案机构对行政许可档案进行归类整理。

    第八条  行政许可档案一律以每一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基础管理单位进行归档整理,即一事一档。一个审查决定(包括申请审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组成一个档案卷盒,文件多的可组成多个档案卷盒。

    第九条  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并编件号和页号(已装订成册的可不编号)。一份完整的审查决定(审核意见)视为一件,一个检查评估报告为一件,一份证照为一件,一项设计为一件,一张图纸、照片各为一件。

    第十条  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为:行政许可决定(批复与结论性文件)在前,各种证照在前,申请材料在后;文字性申请材料在前,申请人所填的表格、图纸、照片(含文字说明)在后。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档案整理完毕,应以每个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立档单位装入档案盒保存,档案盒规格采用国家档案局标准卷盒。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将行政许可档案全部整理完毕后,应即时向档案机构移交,并造具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自留备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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