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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行政许可受理与送达制度

 
http://www.hbcy.gov.cn  2007-3-5 上午 08:43:15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与送达的业务范围是:省人民政府第268号令公布的由盐务管理局负责实施了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三条  盐务管理局盐政科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零售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食盐零售许可文书。

    第四条  申请人按要求将盐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有关资料送相应的办理机构,也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有关办事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分类和报审资料内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据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除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盐业行政许可事项外,盐业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登记确认、统一编制收文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第六条  盐务管理局办理的盐业行政许可事项属于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由牵头科室,各相关处室积极配合。

    第七条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承办的盐业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办文盖章,及时送达。

    送达盐业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直接领取。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不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在本局办公场所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

    第八条  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办结。办理日期(期限):指受理之日起至办结成文盖章后发出日止的时间,不含法定节假日、听证、专家评审及现场核实等时间。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延期办理的,由办理机构提前二日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及时将延期办理的时间及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遗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需持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到相关办理机构进行补办。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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