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凡是使用年限在三年以上,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上的所有劳动资料,不分资金来源、不论外购、自置、馈赠,都属局固定资产。包括各类车辆、照相器材、录像器材、电脑设备、通讯设备、打印设备、复印设备、空调、仪器、家俱、电器等。
二、局计财股指定专人负责局属固定资产的登记、清理和管理。
三、工作人员必备的办公家俱及计算机设备等,其使用人即为保管责任人。
四、在物品(设备)使用期内,责任保管人须细心爱护、精心保管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要即时到局计财股办理保管人变更登记。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时,须办理固定资产缴回手续。
六、局属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均要登记入帐,以确保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七、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并详细登记其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价值等情况,履行领用保管手续。
八、固定资产每年进行全面清查整理,并予以公布。因人为损坏、遗失的,应按相关规定赔偿。
九、因工作需要,需向局计财股借用办公器材时,在计财股办理借用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