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9日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吕学锋
各位代表:
我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废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一)、修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镇管理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推动我县城镇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的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和规划修编的客观需要,城镇建设管理的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新的城镇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条例修订草案对于自治县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过程
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2006年初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主任专题办公会议,就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成立了修订城镇建设管理条例领导小组,对修订工作作了具体安排。5月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修订专班赴外地考察城镇建设管理的立法情况和修订经验。6月条例修订专班组织有关人员座谈,广泛收集外地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全国、有关省、自治州、自治县关于城镇建设管理立法的相关资料,7月中旬形成了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初稿,经立法领导小组修审后形成第一稿。随即组织全县11个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及个人征求意见,修改形成第二稿;同时将第二稿在长阳政务网发布,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第三稿。在征求意见中,各地共提出118条修改意见,其中78条意见在修订中采纳。8月中旬将第三稿送自治县“四大家”领导分别征求意见后,经整理修改形成审议稿,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请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查,并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原则同意。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1、修改的主要内容
①、修改前共8章56条,修订后共7章55条。将原城镇管理条例中的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的两个章节在修订中删除,把相关内容并入第一章总则,增加园林绿化管理为第四章共7条。
②、把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法规名称修改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在城镇后面增加“建设”两字,表述更准确;原城镇管理条例中的第三章“城镇规划”修改为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四章“市政设施管理”调整为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把第七章“罚则”修改为第六章“法律责任”,使修改后的条例内容更全面、表述更准确。
③、增加的主要内容:一是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贯彻到条例中,由条例的乡集镇参照执行扩大到乡集镇和村庄参照执行;二是增加了对清江河的保护内容,禁止占用河岸线、水面搭建设施,从事餐饮、娱乐和超范围水产养殖等活动;三是对农民、城镇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的用地面积、建筑规模以及旧城区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要保护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等作了具体规定,操作性强;四是增加了园林绿化管理,把绿地面积指标硬性化,把规划区的山体、河岸线等界定为重点保护范围;五是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把“门前三包”管理内容写进条例中,做到责权统一,规范管理;六是对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规定更具体、全面;七是加大了管理处罚力度;八是在建制镇对违反城管条例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实施处罚等。
2、关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修改后的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共设立行政许可20项,这些行政许可事项均以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为立法依据。
3、关于法律责任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多数违法行为,要求先行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再进行处罚。同时采取定额处罚和幅度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也有利于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适当决定具体处罚。由于城镇建设管条例涉及内容较多,范围广泛,客观上导致必要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较多,但均是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
此外,为了解决乱搭乱建、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城镇形象的问题,设定了对未经批准的建设责令停止后的继续建设部分、到期的临时建设、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强制拆除权;对违章占道经营物品和器具的暂扣权。强制权的设定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执行时的实际需要而设定的,其出发点是达到依法管理城镇的目的。
二、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一)、立法的背景与必要性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植被茂密,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是长阳41万土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清江中下游的隔河岩和高坝洲电站两大水利枢纽工程,把清江分隔为东西两个库区,使长阳成为湖北独有的“一坝两库”县。随着清江流域的开发、工业、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人口的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生态环境的承载压力越来越大,生态环境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紧迫的任务。为了保护现有的自然环境,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十分必要,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的长远意义。
(二)、关于条例的起草过程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得到了县四大家领导的高度重视。9月上旬,人大常委会等领导召集县直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了具体措施,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对立法的步骤和日程作了具体安排。9月上旬,县直相关部门组建专班,收集相关资料。9月中旬,初稿出来后,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环保、人大民工委的负责同志赴省、市人大增报立法计划,并向省、市环保局汇报起草工作情况。10月上旬,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向11个乡镇、县直各部门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立法专班赴外地考察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情况。11月上旬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主持相关人员座谈,开展调查,广泛收集外地有关环境保护的作法和全国、有关省、自治州、自治县关于环境保护立法的相关资料。在此期间,组织座谈会5次,参加人员80多人次,收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立法资料20多份,于11月上旬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初稿。经多次修改后,将第七稿送自治县“四大家”领导分别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经整理修改形成第八稿。到目前为止,共参照相关法律法规30多部,参照法律法规原文50多条,借鉴参考外省和外地法律文本10多部。在征求意见中,各级各部门共提出修改意见120多条,其中有80多条意见在草案中采纳。条例草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请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查,并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原则同意。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条例通过立法程序争取上级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力求把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县的关怀和扶持充分体现出来,并在条例中得到落实,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五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