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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2、统一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协调解决全县行政区域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工作。
3、统一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制定全县自然保护管理办法和制度;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县重点区域、流域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县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全县排污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贯彻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
6、制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文本;负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7、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9、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基本职能
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服务工作;
2、负责环保行政工作计划的制定、检查,督办。拟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工作和各项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信访、档案、保密、信息以及机关后勤工作。
4、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机关公文的审核和综合调研工作。
5、组织办理环保方面的议案、提案,负责转办、交办、督办人民来信来访。负责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协调、督办等工作。
6、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7、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组织局机关以及局属单位在职干部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8、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9、参与制定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发布长阳县环境状况公报。
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股
1、拟定全县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管理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并监督执行。
3、组织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督办及考核工作。
4、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并监督检查。
5、调查处理我县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6、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推行清洁生产。
7、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检查。
8、负责完成上级部门相对应的工作及局交办其它工作任务。
县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股
1、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初审,按程序报批局领导审核工作。
2、负责“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全县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3、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其他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拟定全县自然生态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全县的重要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5、监督管理县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指导生态旅游发展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管理农村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及现场监督执法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计财股
1、拟定环境保护资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环境统计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综合管理调度环保各类资金,负责机关财务,负责机关财产物资的管理。
3、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工作。
4、组织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评价基层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工作。
5、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人技术等级评定考核与申报,按管理权限进行干部考核与任免。
县环境监察大队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法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8、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1、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县大气(含降水)、水体、噪声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县环保局呈报本县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动态等监测数据及技术报告;
2、负责全县污染源监测,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对全县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为政府制定环境法规和环境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3、参加本县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4、完成管理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5、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工程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监测;
6、编写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以及各环境要素的月报、季报和年报;
7、接收外部委托的监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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